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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收率:销售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文章出处:政策法规 责任编辑:广东富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发表时间:2019-09-24
  

1.一般纳税人(非房企)销售其20164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差额)

2.一般纳税人(非房企)销售其20164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全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

按相关规定征免增值税(住房类型、购买时间、所在地区)

【解释】上述1/2/5项,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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