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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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