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在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注意】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在此之前纳税人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