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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文章出处:政策法规 责任编辑:广东富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发表时间:2019-09-24
  

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5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在201651日至2019331期间,其进项税额分2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注意】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01941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抵扣。在此之前纳税人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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