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进我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有序开展服务券发放使用兑现工作,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券内涵及原则
(一)服务券内涵
本指南所称服务券是一种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财政补助凭证,用于购买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含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简称“示范平台”),以及服务券发放市确认的其他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服务券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服务券管理系统上(简称“服务券系统”)以电子券形式发放。
(二)基本原则
服务券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和科学管理原则,不得转让、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不设找零、不退差额。
二、服务券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在我省服务券发放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我省和服务券发放市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鼓励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优先补助专精特新企业(含小巨人企业)、“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新增“规上”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企业、纳入全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系统的企业,以及经服务券发放市确定需要优先支持的其他中小微企业。
(二)补助范围
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券系统上发布的服务产品,并在服务券发放市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服务,主要包括:
1.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财税等信息服务。
2.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智能制造、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3.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4.培训服务。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5.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6.服务券发放市确认的其他服务。
获得我省科技创新券或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等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本服务券补助范围。
(三)补助方式与标准
1.补助方式:事后补助。
2.补助标准:单个服务合同用券不超过结算金额(发票金额)的50%。 每家企业在一年内申领服务券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
三、服务机构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属于国家、省、市认定的示范平台(有效期内,其中2017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收券时间延长至2020年底)。
(二)在服务券系统上注册,提交营业证照副本(或其他资格许可证件)、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1),经核对通过并发布相应的服务产品。
(三)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可在全省收取服务券,市级示范平台和服务券发放市认可的其他服务机构只能在当地收取服务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须与其被认定或确认的服务类型一致。服务机构在服务券发放市收券上限不得超过该市发放总额的10%。
四、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
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均在服务券系统上进行。各服务券发放市确定本市服务券发放批次、申领时间和有效期。
(一)申领资格
企业应指定经办人、固定使用一个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法人账号(该账号需通过L1或以上可信级别核验)登录服务券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提交营业证照副本、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和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2)。提交材料经所在市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核对通过后,企业即具有服务券申领资格。
(二)申领
具有服务券申领资格的企业,于所在市规定的发放时间登录服务券系统,按需申领服务券。系统按优先补助资格和申请的先后顺序排序,在当批服务券申领次日(工作日)公布申领结果。如当批次额满则停止申领。
(三)使用
1.持有服务券的企业应在当批服务券截止申领后30个自然日内在服务券系统选择服务产品下单、上传服务合同(合同中的服务名称和内容应与所下单的服务产品一致,如合同中包含与服务产品不相关的内容,支付服务券时应主动剔除不相关服务的金额)。
2.服务完成后,企业应在服务券有效期内上传全额发票(企业自付加服务券补贴金额)、对公转账凭证(企业自付金额)及服务券发放市要求的相关材料,并按标准支付服务券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核对企业上传的材料,收取服务券。
3.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下单、上传合同,以及服务券有效期内支付服务券的,系统将自动收回其领到的服务券,且占用该企业当年申领额度;企业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可主动退回,不占用该企业当年申领额度。
各地市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随机对服务券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
(四)兑现
服务券发放市根据实际可将财政资金一次性拨付到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统一兑现结算。鼓励各地市开展多批次兑现,加快财政资金使用进度。
1.服务机构上传申请兑现材料,包括服务券兑现申请表、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以及服务券发放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2.承办单位组织对申请兑现材料初审。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复审、抽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兑现结算,并将兑现结果报省备案。
任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于服务券兑现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服务券发放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程序予以回复。
五、管理机构及职责
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服务券绩效评价工作。
(一)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券统筹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确定年度计划,开展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服务券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控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落实情况。
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担服务券管理系统运维、宣传推广、检查抽查、统计分析,以及省级以上服务机构产品上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服务券发放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兑现、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服务券发放市可委托(指定)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该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服务券收券机构),负责服务券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六、监督管理
各地市要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全流程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服务券,真实合法地使用服务券,并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要强化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严防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资料信息丢失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