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文书编号:210106)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