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文书编号: 210106)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核、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非当场办结的,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到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七、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变更名称的应当先缴销发票;
(二)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必须清缴税款、缴销发票,但国有企业无转制,由上级任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除外;
(三)纳税人注册类型变更的,必须进行清缴税款、缴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