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梁换柱,假“派遣”,真“外包”。
有真实的业务,但实质上是劳务外包,并非劳务派遣,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借用劳务派遣开具发票冲抵劳务成本。
2、无中生有,业务虚假,虚开发票。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身份虚造,工资虚列,虚假扣除。
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劳动力、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不报个税,漏缴社保。
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政策使用过渡。
比如有的企业有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