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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规范


    税务师事务所公司拥有一批具备丰富执业经验、深厚专业学识和良好职业道德和勇于开拓事业心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才。
    税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规范,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合法权益,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地名][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五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内),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六条,事务所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在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具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起人条件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才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事务所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所长)担任。 
    第八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条,事务所成立后,应申请成为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规范的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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