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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2.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减免期内转让,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期满后转让的,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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