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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优惠(所得税)


1.一般性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特殊性加速折旧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解释】6个行业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规定(2019年新增)

【解释】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注意】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总结:


行业

规模

购入时间

用途

扣除方式

六个行业

小微企业

2014.1.1后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

≤100万元:一次扣除;>100万: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2015.1.1后

所有行业

-

2014.1.1后

专用于研发

所有行业

-

-

-

≤5000元:一次扣除

2018.1.1-2020.12.31

设备、器具

≤500万元:一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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